(2017)辽02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潘春利过失致人死亡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2刑申28号潘春利:你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大刑二终字第5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故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因过失致人死亡,据此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你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你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有公安部综合查询系统车辆查询信息记录、大连市公安局车辆卡口系统的×××蓝色货车的照片、车辆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你申诉提出本案缺少关键证人证言,即案涉车辆的司机贾继军的证言,该证人完全可以证明你当时根本不在案发现场的意见。你的辩护人在申诉中提供的调查笔录,因笔录中体现的被调查人贾继军未当庭接受质询,对于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该笔录中记载“2013年6月22日那天,我朋友的孩子过生日,我去参加,所以这辆车我一天没开”,故仅从调查笔录本身内容看,不足以证明你不在案发现场。关于你申诉提出现场监控录像模糊不清,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以及不能仅凭“测谎结论”推翻徐俊山、于家兵等人的证人证言,测谎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除了现场监控录像及测谎结论外,对于你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有车辆查询信息记录、卡口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已经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关于你申诉提出侦查机关有报复嫌疑应当回避的意见,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依据不足,你要求侦查机关回避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你申诉提出侦查机关故意隐瞒不提交你无罪的重要证据,即2013年7月24日的询问笔录的意见。对此问题侦查机关已经出具情况说明,且亦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询问笔录存在且足以证明你不构成犯罪。关于你申诉提出两个辨认证人的证明内容前后矛盾,未出庭接受质询,应对其进行测谎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依法组织辨认,辨认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关于你申诉提出因你的身体状况,行动不便,不可能实施案涉犯罪行为的意见。你提供的医疗病症、残疾证明等证据与本案的案发时间具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不能证明案发时你的实际身体状况,且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均可以证明案发当日你在金三角市场因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