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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继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继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191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新。系原告职员。被告秦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继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秦继红已经支付原告其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所欠全部物业费,双方就此事再无纠葛,因此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雁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