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志杨与张文木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杨,张文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2号申请执行人余志杨,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文木,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余志杨与被执行人张文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志杨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文木支付货款117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文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文木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