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4年日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李某与王某离婚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给付李某子女抚养费6840元,但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存款14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