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诉王斌、丁玲、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王斌,丁玲,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8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负责人:徐卫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薇,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被告:丁玲,女,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被告: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法定代表人:段成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诉被告王斌、丁玲、被告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8元,减半收取557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承担。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