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6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强与樊团结、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樊团结,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453号原告:张强,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樊团结,男,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国,男,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张强与被告樊团结、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张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伊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