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强与樊团结、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樊团结,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453号原告:张强,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樊团结,男,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国,男,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张强与被告樊团结、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张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伊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