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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正宗、黄文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宗,黄文宗,黄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136号申申请执行人:张小琼,女,1968年3月19日,广西钟山县钟山镇。被执行人:黄正宗,男,1963年9月28日,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黄文宗,男,1967年12月24日,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号。被执行人:黄燕斌,女,1977年9月10日,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琼申请黄正宗、黄文宗、黄燕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助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