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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德胜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郭德胜,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戎州路东段2-4号2层A区。代表人:杨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德胜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标的款向申请人主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6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朝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