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春明与张焕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明,张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杜春明,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被执行人张焕武,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关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