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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春明与张焕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明,张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杜春明,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被执行人张焕武,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关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