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惠振沛、徐培荣与吴庆忠、杨典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振沛,徐培荣,吴庆忠,杨典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609号原告:惠振沛。原告:徐培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庆忠。被告:杨典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庆,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惠振沛、徐培荣与被告吴庆忠、杨典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惠振沛、徐培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振沛、徐培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惠振沛、徐培荣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