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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惠振沛、徐培荣与吴庆忠、杨典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振沛,徐培荣,吴庆忠,杨典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609号原告:惠振沛。原告:徐培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庆忠。被告:杨典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庆,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惠振沛、徐培荣与被告吴庆忠、杨典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惠振沛、徐培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振沛、徐培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惠振沛、徐培荣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