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曹伟与朱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伟,朱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145号申请人:曹伟,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申请人:朱安明,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曹伟与朱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安明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安明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