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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5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志平、尤芳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平,尤芳顺,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平,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芳顺,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新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97882367T。法定代表人尤芳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尤芳顺、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芳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志平借款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00元、执行费人民币72400元;责令被执行人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尤芳顺、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12月9日、2017年6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尤芳顺、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但余额远不能清偿债务;2、被执行人尤芳顺有南安房产一处,已被本院依法轮后查封[(2015南执字第1871号)]首封法院为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尤芳顺有南安国土一处,已被本院依法查封[(2015南执字第602号)];被执行尤芳顺有汽车三部,已被查封。3、被执行人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无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尤芳顺、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尤芳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尤芳顺、大树户外用品股份公司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