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02执恢2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合浦县顺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梁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浦县顺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梁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2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顺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珠浦街29号。法定代表人:钟承斌,经理被执行人:梁洪,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合浦县顺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梁洪去向不明,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梁洪名下号牌号为桂E×××××奔驰小型气车、号牌号为桂E×××××哈弗牌小型汽车、号牌号为桂E×××××宝马牌小型汽车车辆档案,但无法查扣实物。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属于有财产而无法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予以确认,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00)海经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