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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督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芯宇与杨福碧、李燕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支付令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芯宇,杨福碧,李燕福,营山天府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322民督51号申请人:周芯宇,女,生于1987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被申请人:杨福碧,女,生于1958年5月18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被申请人:李燕福,男,生于1951年6月12日,住福建省福州市。被申请人:营山天府机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福碧,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周芯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周芯宇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22日向申请人出具借条,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利息结算方式,借款逾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仍以种种理由推诿,至申请日仍未归还。现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周芯宇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4年5月2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2%计息至还款之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福碧、李燕福、营山天府机器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申请人周芯宇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4年5月2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2%计息至还款之日。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忠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苑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