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焦伟明与被告梁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伟明,梁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86-1号原告:焦伟明,男,1974年7月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告:梁晶,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告焦伟明与被告梁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6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因原告焦伟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由原告焦伟明负担。审 判 长 年 光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