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成杰与苍南县秀湖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许长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成杰,苍南县秀湖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许长景,郑美嵌,陈志荣,许家营,池彩秋,章成华,温兴爱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3246号原告(执行案外人):卢成杰,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327198101171730,现住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界花园6幢804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妮妮,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被告(申请执行人):苍南县秀湖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组织机构代码:08526352-X,住所地苍南县矾山镇繁荣路31-35号。法定代表人:陈瑜。被告(被执行人):许长景,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第三人(被执行人):郑美嵌,女,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住苍南县。第三人(被执行人):陈志荣,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苍南县。第三人(被执行人):许家营,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苍南县。第三人:池彩秋,女,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第三人:章成华,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第三人:温兴爱,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成杰与被告苍南县秀湖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许长景,第三人池彩秋、章成华、郑美嵌、陈志荣、许家营、温兴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卢成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成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成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9445元,减半收取9722.5元,由卢成杰负担。审 判 长  陈诗意审 判 员  谢春凤人民陪审员  沈海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珍珍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