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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窦永清、王荣与王永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永清,王荣,王永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3民初1076号原告:窦永清,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沙湾县。原告:王荣,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玛纳斯县。被告:王永平,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荣,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永清、王荣与被告王永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窦永清、王荣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窦永清、王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永清、王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31元,减半收取2415.5元,由原告窦永清、王荣自行负担(免交)。审 判 长  张旻劼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孙玉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