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275杜维玲与周传海、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预备役军官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传海,杜维玲,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预备役军官培训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传海,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维玲,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万鹏,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宁,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预备役军官培训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明故宫路*号。负责人:申礼红,该中心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生,男,中国人民解放军73669部队后勤处助理员。上诉人周传海因与被上诉人杜维玲、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预备役军官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传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传海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驰审判员 毕艳红审判员 吴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