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梁小平与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平,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梁小平被申请人: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劳人仲字(2017)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劳人仲字(2017)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陈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