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航刑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53号之一被执行人:陈航,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成都市新都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县看守所。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71刑初21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陈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九万四千元一案,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在侦查本案期间,已扣押了被执行人陈航的现金一百八十九万四千元,决定由该院依照生效判决将该款直接上交国库,冲抵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71执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元存审判员 严 川审判员 徐 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天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