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0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葛建超、刘翠萍诉山西德立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超,刘翠萍,山西德立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430民初181号 原告葛建超,男,1985年2月1日,汉族。 原告刘翠萍,女,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同葛建超为夫妻关系。 被告山西德立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庆峰,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尉鹏,男,汉族,1982年9月8日生。山西德立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建超、刘翠萍诉被告山西德立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拟自行协商和解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和解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建超、刘翠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葛建超、刘翠萍负担。 审 判 员 李 瑞 人民陪审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任正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