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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樊素平与刘萍、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素平,刘萍,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395号申请执行人:樊素平,襄阳市人。被执行人:刘萍,襄阳市人。被执行人: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本院在执行樊素平与刘萍、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和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扣留、提取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在两单位的到期债权裁定书。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刘萍、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