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辛海霞与胡政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海霞,胡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辛海霞,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西南街下西关。被执行人:胡政伟,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汇通小区1单元502号。本院在执行辛海霞与胡政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辛海霞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胡政伟无存款、无车辆,并将查询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辛海霞与被执行人胡政伟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辛海霞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心龙审判员 杨国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