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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1组,居民。被执行人:向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路某某局,居民。本院在执行吴某与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向某某经济困难,无偿付能力,经查银行无存款信息,仅有的工资收入本案予以冻结,因该冻结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标的金额,申请执行人对此认可同意该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