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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刑更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昌林贩卖毒品、诬告陷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03刑更832号罪犯刘昌林,男,1985年6月13日生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35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昌林犯贩卖毒品、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昌林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昌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4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昌林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琪审判员  白云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