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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孟珏如李春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孟珏如,李春霞,孟灵,汤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57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孟珏如,女性,汉族,2005年01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李春霞,女性,汉族,1981年0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孟灵,男性,汉族,1973年0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汤熊,男性,汉族,1984年0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汤熊,孟珏如,孟灵,李春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