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向东、董利军与史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东,董利军,史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1423号原告杨向东,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董利军,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史东海,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杨向东诉被告董利军、史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东撤回起诉,诉讼费126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