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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向东、董利军与史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东,董利军,史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1423号原告杨向东,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董利军,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史东海,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杨向东诉被告董利军、史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东撤回起诉,诉讼费126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