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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小平与马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平,马景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766号原告:赵小平,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洋镇。被告:马景彬,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洋镇。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平与被告马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永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