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6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丽敏与夏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敏,夏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6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朱丽敏,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被执行人夏国庆,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丽敏与被执行人夏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国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刘学武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宇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