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文彬,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俞文彬,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7-386。执行事务合伙人: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李聚全为代表)。被执行人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道县蚣坝镇上云坝村。法定代表人李聚全。俞文彬与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0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俞文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文彬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0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超审判员 郭 杰审判员 白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作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