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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仕富与被告田依林、被告澄城县盛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富,田依林,澄城县盛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667号原告:杨仕富,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特别授权,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依林,男,1979年4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林,一般代理,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澄城县盛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青正街九路南阳庄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杨风侠,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东段。负责人:候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绍林,一般代理,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仕富与被告田依林、被告澄城县盛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渭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杨仕富因补充证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仕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仕富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原告杨仕富负担。审判员  冷北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茂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