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西凯迪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凯迪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5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凯迪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晋强,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凯迪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一月九日作出(2017)吉0382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材料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李国斌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