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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易友志与成都华协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双流华阳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友志,成都华协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双流华阳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201号原告:易友志,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华协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河池村。法定代表人:林海。被告:成都天府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麓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方兴弘。第三人:双流华阳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协和上街。法��代表人:谢名灯。原告易友志与被告成都华协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天府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第三人双流华阳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易友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易友志因自行和解,自愿申请撤回对成都华协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双流华阳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黎 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伍 敏书 记 员  罗艾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