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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建金海峡典当有限公司与杨永梁、余丽萍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金海峡典当有限公司,杨永梁,余丽萍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831号原告:福建金海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128387XD。法定代表人:郭文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平、林蓉,厦门金海峡投资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杨永梁,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告:余丽萍,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金海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梁、余丽萍典当纠纷一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金海峡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