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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与被告张競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张競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219号原告:李军,男,满族。被告:张競文,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羽佳,系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军与被告张競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