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与被告张競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张競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219号原告:李军,男,满族。被告:张競文,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羽佳,系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军与被告张競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