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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维超、赵天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超,赵天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章丘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张维超被执行人:赵天村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章丘营销服务部。本院在执行张维超与赵天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章丘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