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旭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81刑初67号公诉机关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系内蒙古万祥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通辽市,住霍林郭勒市。2017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0日以霍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旭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旭酒后从霍林郭勒市老滋味饭店出来,驾驶牌照为×××号轿车沿霍林郭勒市友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谊滨街后左转弯沿谊滨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豪林国际小区东门,在进入小区将其妻子送到家后继续开车行驶至豪林国际小区南门时与限高杆相撞,后被带至派出所。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黄旭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596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旭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旭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张某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黄旭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照片、提取血液照片,发破案报告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旭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黄旭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 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