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执异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任兴国、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兴国,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诚明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天亿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天亿担保有限公司,香港中国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任献国,福建省尤溪县诚明矿业有限公司,富闽洋(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展纳贸易有限公司,古田县鑫天亿矿产经营部,吴家柳,杜巧琴,肖方程,吴家杨,徐宗华,邱跃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执异1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任兴国,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娟,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9号。法定代表人魏志红。被执行人福建省诚明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梅仙镇谢坑村。法定代表人任献国。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天亿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江区白马南路三保市场新村1#、2#楼连体1层市场1。法定代表人任献国。被执行人福建省天亿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鼓楼区华林路11号西湖宾馆清和楼五层。法定代表人任献国。被执行人香港中国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西144-151号成基商业中心26楼2605室。法定代表人任献国。被执行人任献国,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联系地上海市静安区,A)。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诚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城关七五路文苑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张培松。被执行人富闽洋(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鼓楼区六一北路西侧金源花园B区3001室。法定代表人任兴国。被执行人福州展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193号美伦茗园B区1#、2#、3#楼连体地下1层06店面。法定代表人吴家杨。被执行人古田县鑫天亿矿产经营部,住所地古田县泮洋乡泮洋街126号。法定代表人杜巧琴。被执行人吴家柳,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杜巧琴,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肖方程,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吴家杨,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193号美伦茗园B区1#、2#、3#楼连体地下1层06店面,被执行人徐宗华,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邱跃芬,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诚明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天亿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天亿担保有限公司、香港中国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任献国、福建省尤溪县诚明矿业有限公司、富闽洋(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展纳贸易有限公司、古田县鑫天亿矿产经营部、吴家柳、杜巧琴、任兴国、肖方程、吴家杨、徐宗华、邱跃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任兴国以本院冻结并扣划其退休金账户的执行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17年6月22日,异议人以经核实其退休金账户并非本院冻结、扣划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林 辉审判员 石文玉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