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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东方华盛建筑器材租赁与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东方华盛建筑器材租赁,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633号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东方华盛建筑器材租赁,经营场所:吉林市。经营者:王亚涛,男,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刘伟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龙潭区。负责人:张家齐,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东方华盛建筑器材租赁诉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东方华盛建筑器材租赁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两名被告的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东方华盛建筑器材租赁撤回对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9.00元,由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东方华盛建筑器材租赁负担。审判员  王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雪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