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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文星、李和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星,李和有,钟连娇,李增富,会昌县中亿佰联银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49号申请执行人:周文星,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李和有,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钟连娇,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系李和有之妻。被执行人:李增富,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会昌县中亿佰联银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文星与李和有、钟连娇、李增富、会昌县中亿佰联银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和有、钟连娇、李增富、会昌县中亿佰联银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