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立忠与徐云、宋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忠,徐云,宋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忠,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徐云,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被执行人:宋毓娟,女,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申请执行人王立忠与被执行人徐云、宋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立忠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