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兰桂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桂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832号原告兰桂菊,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冯志国、晏涛森,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球场路44-8号。法定代表人方旺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兰桂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江岸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后,被告人保江岸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44-8号,应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黄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44-8号,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于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人保江岸支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庆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