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高洪君与曾兰兰、刘浩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君,曾兰兰,刘浩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4民初1021号原告:高洪君,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现住庆安县。被告:曾兰兰,女,1988年1月6日出生,现住庆安县。被告:刘浩楠,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庆安县。原告高洪君与被告曾兰兰、刘浩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洪君、被告曾兰兰、刘浩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高洪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剩余房款;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3日经中间人王桂林介绍,将原告在御景园小区抵顶欠帐所得住宅楼,即x号楼x单元xxx室、面积为92.25平方米,出售给二被告,楼房出售价格为180,000.00元,当时二被告给付40,000.00元,尚欠购房款140,000.00元,由被告刘浩楠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并约定此房款于2014年1月1日前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二被告推托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尚欠的购楼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浩楠辩称,原告向被告要140,000.00元购房款不对,给原告出完借据后还给原告30,000.00元,并且当时这套房子欠供热费,是被告刘浩楠交付了7,000.00元,当时和原告国商过,原告让被告刘楠先垫付。另外,房款没有实际支付给原告,房屋尾欠款准备用贷款偿还。被告刘浩楠要求原告更改房票,办理贷款手续,但原告要求被告先支付房款,后办理手续,因此,房屋尾欠款一直没有付清,也要求过和原告做买卖协议,但原告也没有处理。被告曾兰兰表示与刘浩楠的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3日经中间人王桂林介绍,将原告在御景园小区抵顶欠帐所得住宅楼,即x号楼x单元xxx室、面积为92.25平方米,出售给二被告,楼房出售价格为180,000.00元,当时二被告给付40,000.00元,尚欠购房款140,000.00元,由被告刘浩楠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并约定此房款于2014年1月1日前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二被告推托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尚欠的购楼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高洪君与被告刘浩楠、曾兰兰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房款的请求,证据充分。综上,原告高洪君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浩楠、曾兰兰给付原告高洪君剩余购房款110,000.00元。上述判项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诉讼保全费1,220.00元,由被告刘浩楠、曾兰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树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