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7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程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程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912号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风临路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368390XU。法定代表人金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麟,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艺灵,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真,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主张被告已交清所欠费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