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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8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李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李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启东市东汇龙镇和平中路449号。负责人沙春涛,行长。被执行人李健伟,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启商初字第0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健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建伟名下位于本市汇龙镇长龙一村87号楼506室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在本案中受偿836478元,未能得到完全清偿。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健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同意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建伟名下的房屋,申请人在本案中受偿836478元,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健伟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同意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商初字第0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周喜春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蔡卫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连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