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肖盼盼与孙西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盼盼,孙西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2956号原告:肖盼盼,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孙西周,男,成年,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肖盼盼与被告孙西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孟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被告购买原告的油漆,给付了部分款项,下欠9575元,并出具欠条。2016年2月6日给付500元,下欠9075元一直未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一家油漆店,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油漆等物品,2016年2月3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575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款凭证。2016年2月6日,被告支付了原告500元,剩余货款9075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西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肖盼盼货款9075元。如果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西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