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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洋清、吕秀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洋清,吕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张洋清,男性,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范县新区。被执行人:吕秀芹,女性,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范县新区;李广涛,男性,1970年8月7日出生,住范县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洋清与被执行人吕秀芹、李广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洋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恢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