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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开发与李秀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发,李秀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106号原告:周开发,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李秀斌,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周开发与被告李秀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周开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发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莉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