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开发与李秀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发,李秀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106号原告:周开发,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李秀斌,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周开发与被告李秀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周开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发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莉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