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21执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世欢、曾翠燕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欢,曾翠燕,温法恒,温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5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世欢,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现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曾翠燕,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现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温法恒,男,193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温相明,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陈世欢、曾翠燕与被执行人温法恒、温相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9129.5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该异议案件正处于审查期间。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罗远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