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白杨与上海寅虎广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杨,上海寅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8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杨,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寅虎广告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张炯炯。再审申请人白杨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寅虎广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8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白杨于2017年5月3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白杨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杨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金 鸣代理审判员 于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秀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